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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1,000 萬元,雙方約定甲應以其所有之 A 屋為乙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關於雙方就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契約
  • B 物權契約
  • C 準物權契約
  • D 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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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承諾朋友「明天要把腳踏車送給他」,這個「承諾」的動作,本身是讓你「多了一項義務」去履行,還是腳踏車的所有權在說出口的那一秒就已經直接轉移給朋友了呢?請思考法律如何區分「承諾給予」與「實際交付權利」這兩個不同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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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總則與物權編的核心觀念!你能一眼看出這項「約定」的本質,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分類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辨析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我們必須嚴格區分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本題中,甲與乙銀行「約定」要為 A 屋設定抵押權,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承諾負擔義務」的表現。換言之,這個約定產生了使甲負有「去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這便是典型的債權契約(Contract of Obligation)。直到雙方真正前往地政機關簽署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時,才會涉及權利直接發生變動的「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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