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特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此為不動產役權從屬性之表現
- B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供役不動產分離而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此為不動產役權從屬性之表現
-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原則上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之表現
-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原則上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之表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為了解決一塊土地(甲地)出入不便的問題,而在鄰近的土地(乙地)設定通行權時,這個「通行的權利」是為了讓「哪一塊土地」變得更好用?既然這個權利是為了讓該土地獲益,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個權利應該跟著「受益的那一方」走,還是跟著「提供服務的那一方」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辨別了不動產役權(Easement)的核心特質!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從屬性」的概念理解得相當通透。不動產役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增加「需役不動產」的經濟利用價值,因此該權利必須與需役不動產緊緊相隨。
從屬性與不可分性的核心辨析
在法律邏輯上,根據《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具備強烈的從屬性(Accessory Nature),它必須附隨於「需役不動產」之上。因此,役權不僅不能脫離需役不動產單獨讓與,也不得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選項 (B) 的錯誤關鍵在於將「需役不動產」誤植為「供役不動產」;供役不動產是承受負擔的一方,役權並非從屬於它,而是從屬於獲益的那一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