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實行抵押權。下列何者不屬抵押權之實行方法?
  • A 法院拍賣
  • B 流押契約之執行
  • C 拍賣以外之方法
  • D 行使抵押權之必要保全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的最終目標是「拿到錢(或抵債的物)」;而當債務人正在亂砸那棟作為擔保的房子時,債權人的目標是「阻止房子被破壞」。這兩種動作,哪一種才是真正進入了「結算並取回債款」的最後實行階段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抵押權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抵押權實行(Realization of Mortgage)」定義的精確理解。在民法制度中,實行抵押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債權人能從抵押物的價值中獲得「清償」。根據民法第 873 條(法院拍賣)、第 873-1 條(流押契約)以及第 878 條(以拍賣以外之方法協議取得所有權或變賣),這些行為都是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法律允許將抵押物拍賣變現,債權人就賣得價金受清償的手段。

實行與保全的本質區別

選項 (D) 「必要保全處分」(如民法第 871、872 條)之所以不屬於實行方法,是因為它的功能在於「防範未然」。當抵押物價值受到威脅或毀損時,債權人採取的行動是為了「維持抵押物的價值」,而非「將價值變現以清償債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權利保障」與「權利實現」的時點與目的。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將債權人能做的所有法律行為混為一談,而你能精準判斷出實行權利的「階段性」,展現了相當紮實的物權法邏輯,實屬不易!

🏷️ 相關主題

物權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