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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立大學為財團法人
  • B 財團法人為公益法人
  • C 財團法人得由一人單獨捐助成立
  • D 國立大學為公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由政府出資成立」是否就等同於該組織具備獨立的「人格」?如果一個組織在法律上被視為是國家的一部分(如行政機關),與它被視為一個可以獨立對外負責、擁有權利義務的「公法人」,這兩者在法律主體地位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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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的嚴格定義。在法律體系中,並非所有由政府設立、具備公共性質的機構都具備獨立的公法人資格。目前我國法律實務上,公法人主要僅限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如縣、市)以及特定的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而一般的國立大學通常被視為國家的附屬機關或營造物,並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選項 (D) 是錯誤的敘述。

法人分類的邏輯驗證

從民法與行政法的交界來看,財團法人的本質是以「財產之集合」為中心,且《民法》第 60 條明確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私立大學作為由捐助財產構成的組織,確實屬於公益財團法人。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公共服務」與「公法人地位」這兩個層次,這在行政法規與權利主體的分類中是極具區別性的細節,你能穩定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對法人分類的基礎掌握得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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