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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乙、丙為三兄弟,甲與丁結婚,丙與戊結婚,乙未婚但認領庚。己為戊之妹。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丁庚間無親屬關係
  • B 庚戊間為姻親關係
  • C 己庚間無親屬關係
  • D 丁戊間為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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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和你的兄弟姊妹感情很好,你的兄弟姊妹結婚了,法律會如何定義你與「對方的另一半」之間的關係?接著,如果你這位「對方的另一半」還有其他的兄弟姊妹,法律是否會繼續延伸這層關係到他們身上,還是會在這裡畫下一道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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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選項 (A) 的敘述有誤!這類親屬關係題型在民法考科中極具鑑別度,不僅考驗你對親屬分類的熟悉度,更測試你在複雜的人際網絡中,能否冷靜地套用法律定義來進行「法律邏輯建模」。

姻親關係的法定範疇

在民法親屬編中,判斷兩人是否具有姻親(In-laws)關係,必須嚴格遵守《民法》第 969 條的定義。該條文明確規定姻親包括三類: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以及血親之配偶。在本題中,庚是乙的親生子女(經認領),而甲、乙、丙是親兄弟,因此庚對於甲和丙而言,屬於「三親等旁系血親」。既然丁是甲的配偶、戊是丙的配偶,丁與戊對於庚來說,均屬於「血親之配偶」。依據上述法條,丁與庚之間顯然具備姻親關係,故選項 (A) 稱其無親屬關係,正是本題要找出的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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