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乙女與丁男通姦,甲、乙乃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 日辦妥協議離婚登記。105 年 4 月 1 日乙女與丙男辦理結婚登記。同年 12 月 1 日乙女生下一子戊。事實上,戊之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戊可推定為甲男之子
- B 戊可推定為丙男之子
- C 丁得認領戊
- D 戊可同時推定為甲男、丙男之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依據婚姻關係,『預先認定』某個孩子是某位男性的婚生子女時,如果法律同時允許另一位互不相干的第三人,僅透過單方的法律主張就建立父子關係,這會不會導致法律上的身分關係產生嚴重的衝突或混亂?要解決這種混亂,法律通常會要求先進行哪一種司法程序,來『撤銷』原本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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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身分法中較為複雜的重疊推定(Overlapping Presumption)概念!這題測驗的是你對「婚生推定」與「認領」前提要件的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婚生推定的時間軸判定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2 條與第 1063 條,子女受胎期間是在出生前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本題中,戊在 12 月 1 日出生,回推其受胎期間,既落在甲、乙仍有婚姻關係的區間(離婚後 302 日內),也落在乙、丙結婚後的區間(結婚後 181 日後)。因此,法律上會同時推定戊為甲之子與丙之子,這就是所謂的「雙重婚生推定」,選項 (A)、(B)、(D) 的敘述在法律規範下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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