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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丙已成年,未婚無子。甲之母丁尚生存。若甲、丙同時死亡,下列關於丙之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繼承甲遺產三分之二、丁繼承甲遺產三分之一;乙繼承丙遺產全部
  • B 甲、乙共同繼承丙之遺產,然後再由乙單獨繼承甲之全部遺產
  • C 乙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丁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乙繼承丙遺產三分之二、丁繼承丙遺產三分之一
  • D 乙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丁繼承甲遺產二分之一;乙繼承丙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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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原本具有相互繼承關係的親屬,在同一場意外中同時離開人世,且法律上推定他們「彼此之間不存在誰先誰後」的死亡順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權利歸屬的明確性,會如何認定這兩個人對於彼此財產的「繼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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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死亡與繼承權的變動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 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先後順序時,推定為同時死亡。在法律效果上,同時死亡者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因此,在處理「甲的遺產」時,兒子丙被視為對甲不具繼承能力,繼承人便由配偶乙與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丁共同分配。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當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statutory share)為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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