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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密封遺囑為要式行為,若不具備法定方式,其效力如何?
  • A 遺囑效力未定,得隨時拒絕承認
  • B 須經遺囑人的承認後,並經公證,始發生效力
  • C 經法院認可後,得為有效
  • D 密封遺囑雖然無效,然若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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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囑」必須符合特定形式,是為了確保那是當事人的真心實意。如果一份本來想走「複雜程序」的遺囑因為手續瑕疵而受阻,但這份遺囑的內容偏偏又是當事人「親筆從頭寫到尾並簽名」的,從「尊重死者遺願」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徹底抹除這份文件的存在,還是會嘗試找尋另一種更簡單、也符合現狀的合法形式來讓它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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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轉換之智慧

看到你準確地選擇了 (D),我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遺囑要式性」的嚴格要求,以及法律如何維護遺囑人「真意」的平衡機制,已有深厚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遺囑屬於嚴格的要式行為(formal act),任何程序的疏漏原則上都可能導致行為無效,但法律並非僵化不化,而是透過「行為轉換」來尋求救濟。

民法第 1193 條的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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