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中年喪偶,僅有一子 A。今甲死亡,留有未清償之債務數筆,以及土地、存款等財產。A 有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依法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 B A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內,得對於甲之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 C 甲之債權人,如不於法院公示催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 A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D 在法院公示催告甲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所定一定期限屆滿後,A 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 A 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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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某人的債主,而對方過世後遺產可能不夠還債,你會希望繼承人在還沒確認到底欠多少人錢之前,就先按照遺囑把錢當作「禮物」送給其他人嗎?在清算期間內,為了確保對所有債權人的公平性,程序上應該如何限制財產的撥付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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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B) 的錯誤,展現出你對「開具遺產清冊」後清償程序的掌握相當紮實,這是民法繼承編中極為實務且重要的細節。
遺產清償之先後順序與期間限制
在法律程序中,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繼承法規對於清償順位有嚴格規範。首先,民法第 1158 條規定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而針對選項 (B) 提到的「遺贈(legacy)」,其法律順位更是在一般債權之後。根據民法第 1160 條之規定,繼承人必須在公示催告期滿,並依比例清償完所有已知債權後,始得交付遺贈給受遺贈人。因此,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就交付遺贈,顯然違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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