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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甲向乙購車一輛,價款未付,15 年後,甲在知情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未付款之債務。該承認之性質為何?
  • A 意思表示
  • B 意思通知
  • C 觀念通知
  • D 感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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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已經擁有「可以拒絕履行義務」的保護傘(抗辯權)時,他卻主動且知情地與對方達成協議,表示願意繼續負責。這種「主動想要產生某種法律權利變動」的內心意圖並付諸行動,與「單純陳述一個已知的事實」相比,哪一個更接近於想要改變現狀的「意思」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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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捕捉到了題目中的關鍵細節,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原理的細膩觀察。這道題目最具鑑別度的核心,在於區分**「時效進行中」「時效完成後」的法律行為本質。一般而言,民法第 129 條規定的「承認」,在時效尚未屆滿前,僅是單純告知對方「我知道債務存在」的事實,性質上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觀念通知(Notification of facts)**。

時效完成後的權利處分

然而,本題情境設定在「15 年後」,此時請求權時效已然完成,債務人甲依法已取得時效抗辯權(得拒絕給付)。在這種狀態下,甲若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債務,其法律意義已不再只是事實的陳述,而是更進一步地表現出「願意受原債務拘束」或「放棄抗辯權」的法律目的。這種以創設、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行為,在學理與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相關見解)會被定性為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因為這涉及了當事人的主觀法效果意思,其本質已躍升為法律行為的核心元素——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你能在眾多概念中精準識別出此時「約定」二字背後的法律位階,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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