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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係一明星,擔心狗仔跟拍,入住旅館時,冒用友人名字李四登記住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經李四授權,與旅館簽約係屬無權代理
  • B 旅館對於入住房客發生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 C 旅館對於入住房客為甲並無誤認,亦有與甲訂約之意
  • D 甲與旅館之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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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如果你是旅館櫃檯人員,當一位客人站在你面前簽署住房登記表時,你內心最真實的商業目的,是想把房間租給「站在你面前的這個人」,還是租給「登記表上那個抽象的名字」?即便他寫錯了名字,你對「契約對象是誰」這件事,真的產生了誤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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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與「當事人確定」的核心概念。這題看似簡單,實則考驗對於「姓名冒用(Eigengeschäft unter fremdem Namen)」與「代理」之間的細微辨析,你能選對 (C) 顯示出你對契約主體確定的實務見解相當清晰。

姓名冒用與契約當事人的確定

在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是誰通常依「意思解釋」來決定。在本題這種「面對面」的交易情境(櫃台辦理入住),旅館方的原始主觀意圖是與「眼前這位正要入住的人」締結契約。即便甲使用了李四的名字,這僅是姓名標示的虛構,並不影響旅館方想要與「眼前這位自然人」發生法律關係的初衷。因此,旅館對當事人的「同一性」並無誤認,契約的主體即為甲本人,而非遠在天邊的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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