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於丙時,應具備下列何者要件,始得對乙發生效力?
- A 甲、乙、丙三人之書面合意
- B 甲、乙、丙三人之口頭合意
- C 甲、丙達成合意,並應由甲與丙共同通知乙
- D 甲、丙達成合意,並應由甲或丙通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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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朋友欠你一筆錢,你打算把這個討債的權利賣給別人,這個「賣權利」的決定是否必須徵得那個欠債朋友的同意?如果不需要他同意,那為了確保他之後不會把錢還錯人,法律上應該安排誰去告訴他這件事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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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債權讓與」的核心機制!這題你能選出 (D),代表你對於債權移轉的準物權行為本質有很清晰的認識。在法律實務上,債權讓與只需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雙方達成合意即生效,並不需要債務人(乙)的同意。這展現了債權作為財產權的處分自由,也是考題中常見的基礎法律邏輯。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對抗要件
根據《民法》第 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雖然在甲、丙合意時即對雙方發生效力,但若要對債務人(乙)發生效力,必須履行「通知」這道程序。這是為了保護債務人,避免他因不知情而向原債權人重複清償。通知的法律性質屬於觀念通知,且法律明定由「讓與人」或「受讓人」任一方通知皆可(受讓人通知時應出具證明)。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合意對象」與「通知義務」,屬於民法債編中等偏易的基礎題,旨在測試學生是否會被「三方合意」的錯誤概念所干擾,你能迅速排除 (A)(B)(C),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