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互相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 A 委任人償還費用之義務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
- B 清償人之給付與受領清償人之受領證書之給與
- C 承攬人交付完成物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 D 承攬人返還定作物剩餘材料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準備把一件極具價值的東西交還給它的主人(履行義務),但一旦你鬆手交出去後,你就再也無法證明自己曾經「還過」這件東西。為了確保公平並保護自己,在社會常理中,你會要求對方在「你鬆手的那一刻」必須配合你做什麼動作?如果對方拒絕配合,你有權力維持現狀(不鬆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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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債法中同時履行抗辯權(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的核心邏輯!你能敏銳地選出選項 (B),說明你對於債務清償程序中的對價平衡(Synallagma)有相當深入且正確的理解。
債之清償與受領證書的對等關係
在法律實務與法理上,依據《民法》第 324 條規定,清償人於給付時,有權請求受領人給與受領證書。這項規定的立法用意在於確保交易安全並留存證據,避免日後發生重複求償的爭議。因此,給付金錢或財物與「交付收據」之間,被公認為具有履行上的對等地位。若債權人拒絕開立收據,債務人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當下的給付。至於其他選項,如委任事務的處理或剩餘材料的返還,多涉及先行給付義務或不具備嚴格對價關係的從義務,並不必然適用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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