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5 題
甲在新北市有兩處自用房屋,最新年度的金融機構房貸利息支出分別為 35 萬元及 20 萬元,同年申報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 30 萬元,甲當年度至多可申報多少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 A 5 萬元
- B 8 萬元
- C 25 萬元
- D 28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提供各種稅目扣除額(如存款利息、房貸利息)時,為了防止稅基流失,是否會對每一項優惠都設有「最高金額限制(Cap)」?再者,如果一個人同時有「利息收入」與「借款利息支出」,從量能課稅的公平原則來看,法律會允許兩者同時全額減免,還是會要求兩者先進行某種程度的抵銷後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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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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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計算細節!這道題目難度設定為中等,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同時處理「多屋選擇」與「法規限額」的連環陷阱。在租稅實務中,這是非常經典的觀念整合題。
購屋借款利息的認定原則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以「一屋」為限,且該房屋須為自用住宅。因此,甲雖有兩處房屋,我們必須擇優選取利息支出較高者,即 35 萬元的那一處作為計算基礎。然而,法律為了公平性,規定此項扣除額必須先扣除當年度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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