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7 題
有關我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其稅率為 12%~15%
- B 國內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的課稅項目
- C 公司所得基本稅額超過營所稅額的部分,須補繳差額稅款
- D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推動『最低稅負制』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補足『社會公平性』。如果某間大型公司透過在金融市場(如買賣股票)獲得了巨額利潤,但在一般稅法中這些利潤是暫時停徵所得稅的,那麼在設計一個『旨在確保納稅人繳納最低基本貢獻』的特別法時,立法者會傾向於將這筆利潤『包含』進來還是『排除』在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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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稅基與立法宗旨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Income Basic Tax Act)的框架下,該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落實租稅公平,確保享有大量租稅優惠的納稅義務人仍能負擔基本的貢獻。對於營利事業而言,最重要的稅基加回項目,正是目前在所得稅法中停徵或免徵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如果這些大額所得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將失去其核心調控功能,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法條宗旨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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