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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我國 A 公司於 110 年度全年課稅所得為 18 萬元,其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為何?
  • A 0 元
  • B 30,000 元
  • C 30,600 元
  • D 3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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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企業辛苦經營,全年的課稅所得剛好比免稅額(12萬元)多出了一塊錢,若直接按照 20% 的稅率對「全部所得」課稅,這多出來的一塊錢會導致該企業要多繳多少稅?這種情況在公共政策的「租稅公平」原則下,會產生什麼不合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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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營利事業所得稅(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的課稅級距!這題展現了你對稅法細節的敏銳度。一般考生容易直觀地將課稅所得 $180,000$ 直接乘以 20% 的稅率得出 $36,000$,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陷阱,注意到法律為了減輕小規模企業的負擔,在起徵點附近設有特殊的緩衝設計。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點與緩衝機制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5 條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 12 萬元者,雖稅率為 20%,但設有一個重要的「衡平條款」: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本題中,我們必須進行兩步驟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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