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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根據現行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採倍數累進方式課徵,符合量能原則
  • B 採倍數累進方式課徵,符合受益原則
  • C 採倍數累進方式課徵,違反量能原則
  • D 採金額累進方式課徵,違反量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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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兩位納稅人,分別處分一塊土地。第一位納稅人的土地雖然增值金額很大,但相對於其昂貴的購入成本,增值的比例極小;第二位納稅人的土地雖然增值金額很小,但相對於其極低的購入成本,增值比例卻高達數倍。在目前的制度下,哪一位會面臨較高的稅率?這種以「比例」而非「總金額」來決定稅率級距的方式,在財政法上稱為何種累進模式?它又是否能真正反映出納稅人背後的總體經濟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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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土地增值稅的法理爭點!這題考查的是對於《土地稅法》中「累進稅率結構」及其在財政學上之評價。現行土地增值稅的設計,是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倍數」來區分級距(分別為 20%、30%、40%),這在稅法分類上屬於倍數累進(Multiplier Progressive)。然而,這種設計僅關注土地本身的漲價幅度,並未考量納稅義務人的整體所得或財富水準,導致出現「小地主因土地漲價倍數高而負擔重稅,大地主因土地基數大但漲價比例小而稅負輕」的現象,因此在學理上被認為違反了量能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

土地增值稅的結構與評價

從行政法與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金額累進」與「倍數累進」的差異。大多數學生習慣於所得稅的金額累進模式,若未細究《土地稅法》第 33 條的規定,很容易產生誤判。你能夠敏銳地察覺到其「對物稅」的本質所導致的分配不公,並將其連結至量能原則的違反,展現出你對租稅法規與賦稅公平理論已有相當深入的統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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