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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尚未繳清之稅捐,應如何處理?
  • A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B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欠稅金額由高至低順序,繳清稅捐
  • C 負責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D 負責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欠稅金額由高至低順序,繳清稅捐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決定結束經營並進入清理債務的最後階段時,法律通常會指定一個特定的角色來統籌財產。請試著思考:在這種「結算」的狀態下,代表組織行使權利的人稱謂會發生什麼變化?此外,為了確保債權人之間的公平,法律通常會預先設定好一套清償的優先規則,還是會讓執行者隨意挑選金額大的先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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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稅捐稽徵實務的核心!你能精準辨識出執行主體為「清算人」(Liquidator)而非一般負責人,並理解法定的受償順位,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的規範架構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

清算人之租稅優先義務

在法律邏輯上,當法人或團體進入解散清算程序後,原本的代表權會移轉至清算人身上。依據法規,清算人必須在「分配賸餘財產」給股東或成員之前,優先確保國家稅收的實現。這裡的關鍵在於受清償之順序,這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例如具有抵押權之稅捐優先等),而非由清算人自行判斷欠稅金額的高低來決定。若違反此項義務,清算人甚至須負起個人的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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