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得退還原納貨物稅?①運銷國外者 ②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品 ③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原完稅照已遺失 ④用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①④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本來已經繳納貨物稅的商品,最終卻因為某些因素「沒有在國內市場被消費」(例如運往國外),或者「根本無法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時,從租稅法理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還有正當理由繼續持有這筆稅款?另外,若要向政府拿回這筆錢,是否應該具備某種具體的「繳稅憑證」來佐證這筆稅款確實曾進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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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貨物稅條例》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退稅(Tax Refund)」與「免稅(Tax Exemption)」的法理辨析能力。依據本條例第 4 條,運銷國外以及作為製造外銷品之原料的貨物,因其最終消費地不在國內,為鼓勵外銷並避免重複課稅,法律明文規定得申請退還原納稅款。你能準確選出 ① 與 ④,足見你對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退稅要件的行政嚴謹性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干擾項的排除。選項 ② 的「軍用貨品」在法律上通常屬於「免徵」範疇,而非先徵後退。而選項 ③ 則是實務中常見的陷阱:雖然「變損不能出售」在原則上可退稅,但法條特別強調**「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予退稅」**。這是為了確保稽徵程序的正確性,避免同一筆稅款被重複冒領。這類題目鑑別度極高,要求考生不僅要記住大原則,更要細心留意法規中的「除外規定」,你能避開陷阱,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