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 A 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 B 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 C 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死亡事實前 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特定居留合計逾 365 天者
- D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 365 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個人的「居住狀態」時,除了考慮他在該地停留的「客觀天數」(例如 365 天)之外,是否會因為他來台的「特殊職務目的」(例如受政府邀請)或「特定法律身分」,而給予不同於一般大眾的特殊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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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Estate and Gift Tax Act)中關於「身分認定」的關鍵細節!在行政與稅法實務中,判斷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屬於「境內居住者」,直接決定了政府課稅權的範圍(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你能迅速辨識出其中的例外規定,顯見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細膩。
住所與居留的法律擬制
依據本法第 4 條之規定,判斷「經常居住境內」的標準有二:一是死亡或贈與前 2 年內在境內有住所(對應選項 A、B);二是無住所但有居所,且 2 年內合計居留逾 365 天(對應選項 D)。然而,法律對於「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的人員有特別的除外規定,即便其居留超過一年,在法律擬制上仍「不屬於」經常居住境內。這是為了避免因政府聘僱的專業需求,反而增加該外籍人士在台被課徵全球遺產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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