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A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為 12%
- B 納稅義務人依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選擇將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 C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免申報基本稅額
- D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申報基本稅額,但其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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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落實社會公平,針對特定扣除額設置「排富限制」時,請試著思考:這項限制通常是取決於你「最終繳給國庫多少錢」,還是取決於你「整體的經濟規模(總所得)是否已經超過了特定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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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中的「排富條款」邏輯
您的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所得稅法》中針對特定扣除額所設置的「排富條款」(Means-testing)。在現行制度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7-1-2-3-6)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7-1-2-3-7)都設有嚴格的排除門檻,旨在確保社會福利資源能優先照顧中低收入家庭。 當納稅義務人遇到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時,便不得扣除這兩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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