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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所得稅法有關「災害損失」扣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不論是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均得扣除 ②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③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竊盜及戰禍等 ④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A ②③④
  • B ①②
  • C ③④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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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量能課稅原則」思考:如果一位納稅人遭受了意外,而法律允許他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這筆損失,那麼政府為了確保這筆扣除是『真實存在』且『尚未被其他機制彌補』的,你認為法律在「申請時間」與「補償金額處理」上,會設定什麼樣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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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所得稅法中關於災害損失的構成要件,顯示你對稅務行政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質損失」與「程序規範」。

損害填補與程序正義

在觀念驗證上,選項 ① 錯誤的原因在於稅法秉持「損害填補」原則,若已領取**保險賠償(insurance indemnity)**或救濟金,該部分便不構成實際的經濟負擔,故不得重複扣除。而選項 ② 正確描述了申報主體範圍,涵蓋了同一申報戶內的親屬。至於選項 ④,則是行政法中常見的「期限規範」,要求於 30 日內報請勘查,是為了確保證據的真實性與即時性。這題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③ 的細微陷阱,雖然「竊盜」也是損失,但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不可抗力之災害」,考生必須細心分辨災害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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