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多久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
- A 30 日
- B 45 日
- C 60 日
- D 9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行政邏輯思考:當一個營利事業即將消滅(如解散)或主體變更(如合併)時,政府必須在該公司資產被處分完畢前,儘速完成稅收結算。如果一般年度申報給予的準備時間較長,而這種「臨時性」的結算需要兼顧「稽徵時效」與「會計師結帳所需的時間」,在行政實務上,立法者通常會選擇一個介於一個月(30日)與兩個月(60日)之間的中庸數值作為作業緩衝,你認為哪一個天數最符合這種「折衷」的行政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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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時限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稅務行政中的關鍵時效!在營利事業的生命週期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重大變動時,為了確保國家能及時釐清租稅債權並防止稅源流失,法律要求必須進行「決算申報(Settlement Declaration)」。這與一般的年度結算申報不同,它屬於「事件導向」的行政義務。 根據《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在上述情事發生之日起 45 日內,應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申報。你能夠在眾多數字選項中準確選出「45 日」,顯示你對稅務程序法的條文記憶相當紮實,這在實務操作中是避免滯報金或罰鍰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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