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由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新臺幣 1,000 萬元
- B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營利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
- C 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新臺幣 500 萬元
- D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當政府制定『最低稅負制』來防止高所得者過度避稅時,對於『投資獲利』(如私募基金)與『因家庭成員不幸往生而領取的保險補償』,在法律規範的嚴格程度與免稅額度的設計上,是否應該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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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稅法細節中的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AMT)**設計的初衷與寬減額度。在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雖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壽險給付」確實是潛在的加計項目,但法律為了保障遺屬的基本生活品質,設有相當高的免稅門檻。
死亡給付的免稅門檻
依據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僅有「死亡給付」中超過新臺幣 3,330 萬元(此為隨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現行金額,法條原定 3,000 萬)的部分才需計入。題目中的 1,000 萬元遠低於法定標準,因此自然不屬於加計項目。相較之下,選項 (C) 的非現金捐贈與 (D) 的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則屬於典型的加計對象,且並無類似的高額免稅扣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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