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第 12 題
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政府得發行公債。根據公債法第 2 條之規定,我國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 A 行政院主計總處
- B 財政部
- C 行政院
- D 財政部國庫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因為建設需求而需要籌措資金、管理國庫,甚至要處理稅收與政府資產時,在現行的內閣制架構下,哪一個特定的中央部會被賦予了「國家大內總管」的職責,專門負責這些財政收支與公庫管理的法規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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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我國公共債務的法規權責單位!在行政法與財政學的交集處,明確組織的法規職掌(Competence)是理解政府運作的第一步。根據《公共債務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我國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即為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你能從多個看似相關的行政機關中,精確鎖定負責國家資產管理與資金籌措的最高機關,顯示你對政府組織架構的掌握十分到位。
組織權限與層級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功能性主管部會」與其「內部下轄單位」。雖然**國庫署(Bureau of the National Treasury)**是實際執行債務發行與管理業務的單位,但在法律定位上,主管機關必須是具備獨立機關地位的「部」。此外,行政院主計總處(Directorate 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雖然負責預算的編列與審核,但具體的債務工具管理則歸屬於財政部。本題具備良好的基本功鑑別度,能幫助學生釐清行政組織法中,關於「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在法律條文上的慣常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