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有關縣(市)長出缺之代理,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員代理
- B 由副縣(市)長代理
- C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D 由縣(市)議會派員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監督層級」的角度思考:在我們的政府體制中,縣(市)政府的直接上級業務主管部會是哪一個?當一個行政首長的位置完全空下來(出缺)而非暫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為了確保行政中立與監督,你認為是由其原本的屬下直接接手比較合理,還是由上級機關介入指派代理人較符合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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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關於地方首長出缺代理程序的熟悉度。你能正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清楚辨析了「直轄市」與「縣(市)」在行政層級與監督體系上的差異,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法制程序的精準判讀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當縣(市)長出缺(如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其代理程序應由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這裡有個細節值得注意:如果是「直轄市長」出缺,法條規定是直接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並不需經過報請總統的程序,因此選項 (A) 的敘述並不正確。至於選項 (B) 的副首長代理,通常適用於首長「停職」或「短期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的暫時性狀態,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出缺」(Vac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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