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A 縣轄市人口為 31 萬人,關於該市公所組織編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置副市長 1 人,其職務比照簡任第 9 職等,由市長任命之
- B 置主任秘書 1 人、秘書 1 人及專員 4 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 C 其內部單位設課、室,但不得超過 11 課、室
- D 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台灣的行政層級中,「市(省轄市)」與「縣轄市」雖然名稱都有個『市』字,但其法律位階與自治權限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一個人口眾多的行政區域在法律上仍屬於『縣轄市』,那麼它在設置『政治性副手』以及『機要幕僚人員』的權限上,會受到哪些法源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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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中關於員額設置的細節。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對不同層級地方政府(直轄市、市、縣轄市)組織編制的細膩區分,特別是針對人口超過 30 萬人的縣轄市,法律給予了特殊的編制空間,這也是實務與國考中較為進階的考點。
縣轄市編制的法律規範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5 條,縣轄市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者,得置主任秘書 1 人、秘書 1 人;而人口超過 30 萬人的縣轄市(目前實務上如彰化市),更可以置專員 4 人,並由市長依法任免。選項 (B) 完全符合此一門檻規範。至於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副市長」僅限於直轄市與市(省轄市階層),縣轄市並不具備設置副市長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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