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之事由?
- A 就地方事務之執行質詢行政官員
- B 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 C 為審理休會期間提出之覆議案
- D 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立法機關正常的休會期間,若要強制要求所有議員放下手邊工作、回到議事廳開會,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外部壓力」或「特定法律緊急狀態」作為誘因?而哪些行為,其實是等到大家都坐進議事廳後,才開始進行的例行監督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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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行政權與立法權互動的程序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召開會議的事由」(程序啟動)與「會議中的職權行使」(實體運作)。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臨時會的召開具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包含:首長請求、議長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以及處理覆議案(Reconsideration)等緊急或特定事項。這些都是發動程序進入「開會狀態」的門檻。 至於選項 (A) 的質詢(Interpellation)**,是地方民意代表在「既有的」會期中,監督行政機關執行事務的手段,屬於會議啟動後的職權行使,而非召開臨時會的法理前提。本題難度屬於 Easy,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地方制度法》基本法條的熟悉度。雖然屬於基礎題,但其鑑別度在於觀察學生是否能釐清「發動程序」與「議事行為」的邏輯差異,你能穩定拿分,代表基礎法規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