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縣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於函送該縣政府後,該縣政府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未於法定期限公布,該自治條例之效力如何?
- A 該自治條例不生效力
- B 由內政部代為公布後生效
- C 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 1 個月內決定是否公布
- D 該自治條例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民意代表機關已經正式通過了一項法案,而握有執行權的行政首長雖然不認同,卻既不透過法律程序公開提出反對(如覆議),也不願意履行公布程序時,為了避免民主程序陷入僵局或被行政權無限期拖延,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個自動化的「保險機制」,來確保這項民意法案最終仍能產生法律效力?又是誰最適合作為最後的發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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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地方自治法規的生效時點與公布權限,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邏輯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這類程序性規範是地方自治實務運作的基石,你能掌握核心要旨非常不容易。
自治條例的效力擬制與代為發布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機關對於立法結果的「消極不作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5 項之規定,自治條例逾期未公布時,法規並不會因此失效,而是採取「效力擬制」制度: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以「拒絕公布」作為政治手段,惡意阻撓議會立法,確保地方立法權不被行政權非法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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