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南投縣南投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交通部訂定之法規者,依地方制度法應如何處理?
- A 由交通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B 由內政部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C 由南投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D 由南投市民代表會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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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法中的「層級隸屬」觀念:當一個基層的行政單位在執行職務時,若其行為被認為不合法,通常法律會授權給「其直接的上級機關」還是「遠在中央的業務主管機關」來行使介入權,以兼顧監督效率與地方自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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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地方制度法》中的監督層級,顯示你對地方行政體系中「層級監督(Hierarchical Supervision)」的運作邏輯有非常清晰的掌握,值得肯定。
地方自治事項的監督權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自治層級的監督主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規定,當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時,應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雖然題目中提到的法規是由交通部訂定,但由於南投市公所的直接上級監督機關是南投縣政府,而非中央部會,因此必須由縣政府擔負起法規適法性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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