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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原自治法規如須繼續適用者,得繼續適用 4 年
  • B 縣(市)改制直轄市者,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
  • C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縣(市)之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 D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縣(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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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地方政府從舊體制改為新體制時,為了避免法律真空,舊的規定通常會暫時延用。請你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給予新政府整整「一個完整的市長任期(四年)」來重新修正法規,是否會顯得過於緩慢而導致法治混亂?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且能督促行政機關」的時間長度(例如任期的一半),你認為這個合理的期限通常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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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改制條款!這題看似瑣碎,實則在測驗考生對於行政體制變革時「法律安定性」與「行政連續性」的理解。對於改制日期的認定、權利義務的承受以及法規的銜接,是地方自治實務中極為關鍵的法規接軌點。

法規過渡期的期限限制

在行政法法理上,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在改制過程中不致產生法律真空,法律允許「原自治法規(self-government ordinances and regulations)」在特定條件下繼續適用。然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 規定,原自治法規原則上應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有繼續適用必要者,得經該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而非選項 (A) 所述的 4 年。此設計是為了督促新成立的直轄市政府在 2 年內完成法規的新舊銜接與整編,避免法秩序長期處於雙軌並行的過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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