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地方居民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一律不得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
- B 限於書面文件資料
- C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規定之情形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
- D 若遭地方政府拒絕提供資訊時,不得提出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在一個重視民主監督與法治的社會中,當民眾想要了解政府如何處理公務時,行政機關對於「是否要交出資料」這件事,是擁有完全不受限的裁量權,還是應該受到明確法律條件的約束?另外,如果政府不合理地拒絕了民眾的要求,我們的法律系統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民眾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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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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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在於掌握政府資訊公開法(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的基本精神。在民主法治國家,「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是政府運作的最高準則。依據該法第 5 條及第 18 條的規定,除非資訊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職業秘密或妨礙犯罪偵查等法定限制事由,否則地方政府對於居民的申請原則上皆應予以提供,不得任意拒絕。
法律實務與權利範疇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基礎鑑別度,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權利行使的邊界。選項 (A) 忽略了特定外國人在我國法制下亦享有資訊申請權;(B) 則過於狹隘,事實上「政府資訊」包含數位影像、地圖、電磁紀錄等多元載體。最關鍵的陷阱在 (D),行政法學理上,拒絕提供資訊屬於「駁回處分」,人民若不服,當然可依據《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尋求救濟。你能一眼識破 (C) 這個正確原則,代表對法治國的資訊透明化機制有很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