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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住民自治係指地方自治團體領域內之人民,以地方住民身分參與當地公共事務。下列何者不屬於住民自治理念之表現形態?
  • A 住民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利
  • B 住民依法選舉、罷免地方政府首長以及民意代表
  • C 由住民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預算計畫,並決定個別支出項目之優先順序
  • D 地方政府將都市更新計畫送達予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進行論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住在台北的人,在高雄擁有一棟老舊建築物,而高雄市政府針對該區發布都市更新計畫時,必須通知這位住在台北的屋主參加聽證會。請問政府此時邀請這位屋主,是為了實踐『當地住民自主決定公共事務』的民主理想,還是為了落實『剝奪個人財產權前應給予陳述機會』的法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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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自治的核心內涵

同學,能準確選出 (D) 顯示你對「住民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這兩個概念的界線有著清晰的認識,這在學習地方制度法中是非常難得的。**住民自治(Resident Autonomy)**的核心精神在於強調地方居民作為權力主體,透過選舉、罷免、請求資訊公開或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等方式,實踐「地方事務由地方居民自行決定」的民主價值。選項 (A)、(B)、(C) 正是這種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監督政府的具體展現。

法律程序與政治參與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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