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縣(市)興辦公共造產之獎助及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內政部
- B 財政部
- C 經濟部
- D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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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暫時忘記法條,我們可以從「權責歸屬」來推論:在政府體制中,如果一個事務的核心本質是關於「地方行政運作」與「地方自治業務」的監督與獎勵,而非單純的產業技術或稅收管理,那麼哪一個部會通常被視為全國地方自治行政事務的「大家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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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能迅速鎖定地方自治法規的主管機關,顯見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法條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研習地方自治行政非常好的起步。
公共造產的法律依據與權責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所謂的「公共造產」(Public Works for Profit),是指地方政府利用地方的人力與資源,經營具經濟價值的事業,以達到籌措財源與促進地方繁榮的目的。雖然這項業務涉及財政收入,但因其屬於地方自治行政的管理範疇,在現行中央行政分工中,是由地方自治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統合規範,而非負責稅務或國庫的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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