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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縣(市)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有關罰鍰之處罰,最高上限為何?
  • A 新臺幣 5 萬元
  • B 新臺幣 10 萬元
  • C 新臺幣 20 萬元
  • D 新臺幣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政府為了管理公共事務(例如環境保護),打算在「自治條例」中設定罰鍰來處罰違規市民時,請思考:根據法治國原則,中央母法《地方制度法》是否會賦予地方政府「無上限」的罰款權力?若為了兼顧「地方自治權」與「人民財產權」,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最高金額天花板」,你認為這個法定上限最可能落在幾位數的整數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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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規的處罰權限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統稱為自治條例)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者,得規定處以行政罰。然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與人民權利之保障,地方政府的處罰權並非漫無限制。法律明確規定罰鍰的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若要規定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則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禁止為特定行為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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