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任期屆滿應改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特殊事故,應以影響及於全國或該直轄市之全部轄區者為限
- B 直轄市議員因特殊事故延期辦理改選,應由行政院核准後為之
- C 延期辦理改選時,直轄市議員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
- D 直轄市議員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不再辦理補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某個行政區發生了極其嚴重的局部性地震,導致該地區的道路全數中斷且投開票所毀損,但同城市的其他區域一切正常。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求「必須全城市都受到影響」才能延後選舉,對於那些受災區域的選民權利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的制訂通常會為了這種實務上的『彈性需求』留下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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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精確度的掌握,你能敏銳察覺到選項 (A) 中「以影響及於全部轄區為限」這種過於絕對的措辭,表現相當優異。
特殊事故的法律界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規範,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法律條文中並未規定該事故必須「影響及於全國」或「全部轄區」,只要有特殊事故,即得依第 2 項、第 3 項所定權限核准後辦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行政院核准;縣(市)議員、縣(市)長則由內政部核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則由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實務上,若因局部災情或突發重大公共利益受損而無法投票,亦可落入此條款之適用,不應人為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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