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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3 題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應就其自有財源有限編列預算支應;辦理委辦事項時,費用原則上應由委辦機關負擔
  • B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受適法性監督;辦理委辦事項除適法性外,尚受適當性監督
  • C 自治事項之管轄權無須另為公示程序,委辦事項本由委辦機關管轄,是否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應先踐履一定之公示程序
  • D 自治規則應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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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地方政府運作中,由「行政首長」自行發布的法規範,與由「地方議會」通過的法規範,在民主正當性與制衡程序上應該有什麼樣的區別?當一個規範不需要經過議會投票就能直接發布時,它在法律程序上對議會負擔的是「知會」義務,還是「准駁」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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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 (D) 中的法律瑕疵!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地方政府發布規範時的「程序差異」,這也是行政法與地方制度法中極易混淆的重點。

自治法規的監督程序

在法律邏輯上,自治規則(Autonomy Regulations)是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之規定,自治規則於發布後,應依自治團體層級函報相關上級機關「備查(for record)」,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無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deliberation)」。相對地,涉及委辦事項的委辦規則(Mandated Regulations),依據同法第 29 條,則必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approval)」後方得發布。兩者在外部監督強度與程序上有顯著差別,你能精確區分備查與審議的不同,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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