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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4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使用公共設施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居民享有平等使用公共設施之權
  • B 地方自治團體得針對居民與非居民為差別收費
  • C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有請求設置特定公共設施之請求權
  • D 地方自治團體有權選擇居民使用公共設施之法律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地方政府的每一筆預算與建設計畫都必須依照個別居民的要求來『量身打造』,且居民能以此為由提起訴訟強制政府履行,那麼政府的資源分配職能(行政計畫)與財政自主權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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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法制中「居民權利」的核心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主觀公權利行政裁量權。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居民確實享有平等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選項 A),且在給付行政的範疇下,地方政府基於資源分配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對居民與非居民採取差別收費(選項 B)或選擇以私法或公法形式(選項 D)提供服務,皆屬於行政主體合法權限與形式選擇自由的範疇。

行政權與居民權的邊界

之所以選項 (C) 錯誤,是因為公共設施的「設置」涉及預算分配與政策規劃,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計畫與裁量空間。居民雖有使用權,但原則上並無法律上的「給付請求權」來強制要求政府興建特定的設施(如指名興建一座游泳池)。本題難度適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特別是測試學生能否釐清使用既有設施要求創設設施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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