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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6 題

某縣政府擬將長期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廢棄汽機車,予以移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能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B 該自治條例,稱為縣規章
  • C 自治條例經縣議會三讀議決後,應函送縣政府,縣政府收到後,應於 3 個月內公布
  • D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該自治條例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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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議會已經代表民意完成了法案的三讀程序,並交由行政機關執行最後的「公布」動作時,從行政效率與尊重民意代表機構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賦予行政機關長達「一季(三個月)」的時間來處理這項作業嗎?還是會要求在更短、更具效率的期間內完成以維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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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規的公布時效與效力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正確識別出選項 (C) 的瑕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地方自治立法程序的熟稔度,特別是行政與立法機關間的互動時效。處理路邊廢棄車輛涉及人民財產權的處分,依據「法律保留原則」,確實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而在縣層級,經議會通過並由政府公布的自治條例,法定稱謂即為「縣規章」。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公布期限」的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縣政府在收到議會移送的自治條例後,除非依法提起覆議,否則應於 30 日內(而非 3 個月)公布。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立法效力與法秩序的安定,避免行政機關藉故拖延。本題對於考生而言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因為除了理解抽象的法規屬性(選項 A、B、D),還必須對具體的作業天數有精確記憶,這正是行政法與地方自治考科中,區分「細心度」的常見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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