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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關於美國政府體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制度設計旨在保障人民權利
  • B 凡憲法所未規定的權力均保留給地方政府
  • C 總統權力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 D 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憲法賦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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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個政府來防止暴政,並確保沒有任何一個人能擁有絕對的權力。在這種「野心對抗野心」的設計下,行政、立法、司法這三種功能應該是像階梯般的層級關係,還是像三角形的三個頂點,彼此牽制且地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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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描述錯誤,顯示你對美國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美國政府體制是「三權分立」的典型代表,並非等級森嚴的垂直領導結構。

權力分立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

美國憲法的設計深受孟德斯鳩(Montesquieu)影響,強調行政、立法、司法三者處於地位平等且相互制衡的狀態。總統雖為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但其權力受到國會的預算審核、法律制定,以及最高法院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嚴格限制。因此,認為總統權力「在三權之上」完全背離了美國憲法旨在「防止野心(ambition)」過度擴張的設計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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