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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那個國家的國會議員,可以兼任行政官員?
  • A 日本
  • B 韓國
  • C 瑞士
  • D 中華民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某種政府體制下,行政首長(如首相)若要獲得統治的正當性,必須先在民意代表機關中取得過半數的支持;那麼,在這種「行政權源於立法權」的邏輯下,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之間的身份關係,會是傾向於『水火不容』還是『合而為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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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融合體制下的憲政特徵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各國憲政體制的核心特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分類。你正確選出日本,代表你已清晰掌握了**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的核心精神——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s)。在日本的憲政架構下,首相(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指派,且《日本國憲法》明確規定內閣成員(閣僚)多數必須由國會議員擔任,這種「身兼二職」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部門能隨時對國會負責。

憲政體制的比較與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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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會議員兼職規定
💡 議會內閣制行政立法合一;總統制行政立法嚴格分立。
比較維度 議會內閣制 (如日本) VS 總統制 (如美國、韓國)
職位兼任 國會議員多兼任閣員 職位互不相容,禁止兼任
權力關係 權力融合(行政源於立法) 權力分立(兩權平行)
政治責任 內閣向國會負責 總統對選民負責
💬兼任與否取決於該國憲政設計屬權力融合或嚴格分立。
🧠 記憶技巧:內閣制「內」外一家(兼任),總統制「總」要分家(不兼)。
⚠️ 常見陷阱:易誤認韓國或我國為內閣制而選錯;需注意我國憲法第 75 條有明確禁止規定。
權力分立制度 議會內閣制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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