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8 題
下列那個國家的國會議員,可以兼任行政官員?
- A 日本
- B 韓國
- C 瑞士
- D 中華民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某種政府體制下,行政首長(如首相)若要獲得統治的正當性,必須先在民意代表機關中取得過半數的支持;那麼,在這種「行政權源於立法權」的邏輯下,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之間的身份關係,會是傾向於『水火不容』還是『合而為一』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權力融合體制下的憲政特徵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各國憲政體制的核心特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分類。你正確選出日本,代表你已清晰掌握了**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的核心精神——權力融合(Fusion of Powers)。在日本的憲政架構下,首相(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指派,且《日本國憲法》明確規定內閣成員(閣僚)多數必須由國會議員擔任,這種「身兼二職」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部門能隨時對國會負責。
憲政體制的比較與鑑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會議員兼職規定
💡 議會內閣制行政立法合一;總統制行政立法嚴格分立。
| 比較維度 | 議會內閣制 (如日本) | VS | 總統制 (如美國、韓國) |
|---|---|---|---|
| 職位兼任 | 國會議員多兼任閣員 | — | 職位互不相容,禁止兼任 |
| 權力關係 | 權力融合(行政源於立法) | — | 權力分立(兩權平行) |
| 政治責任 | 內閣向國會負責 | — | 總統對選民負責 |
💬兼任與否取決於該國憲政設計屬權力融合或嚴格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