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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 B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人應取得投票總數過半數之圈選
  • C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人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
  • D 總統、副總統以直接選舉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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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三組以上的候選人參與競選,且憲法規定必須在一次投票中就產生結果(不進行第二輪投票),為了確保選舉不會因為所有人都沒達到特定比例而難產,法律通常會如何設定「當選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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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核心規範。你能一眼看出 (B) 的瑕疵,說明你對於我國現行「相對多數決(Relative Majority)」的選舉制度掌握得非常紮實。

現行選舉制度的定性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是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這在法理上稱為相對多數當選(Plurality System)。換言之,當選人並不需要取得投票總數過半數(即「絕對多數」)的圈選,只要是所有候選組別中票數最高的即可獲勝。這一點與部分國家設有「二輪投票制(Runoff Election)」以確保過半民意支持的作法不同,是國考中極易混淆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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