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有關法官應受終身職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與法官均屬憲法第 81 條規定明文適用之對象
- B 懲戒法院院長無終身職之保障
- C 由實任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後仍得享有終身職之待遇
- D 憲法規定法官應受終身職保障,並非意指法官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時,亦不能停止其原職務之執行而照支俸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解釋上,如果憲法某個條文(例如賦予終身職保障)只具名列舉了某一個職稱,我們是否可以僅憑這些職業「感覺很像」或「工作性質相關」,就直接把其他職稱也納入該憲法條文的保障範圍?還是這些相關職稱的保障,應該交由另一套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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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官」與「檢察官」在憲法層次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律基礎觀念非常紮實,能有效排除國考中最常見的文字陷阱。
憲法第 81 條的保障主體
首先,我們必須回歸憲法本文。憲法第 81 條明確規定:「**法官(Judge)**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條文中僅明文列出「法官」,並未包含「檢察官(Prosecutor)」。雖然檢察官在《法官法》的保障下,享有與法官相近的職位保障(如釋字第 392 號所述之廣義司法機關屬性),但在「憲法第 81 條」的字面上,檢察官並非其明文適用的對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法條「字義」的精確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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