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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現行憲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權力非屬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核心事項?
  • A 審計權
  • B 人事同意權
  • C 營業許可權
  • D 制訂規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五權分立設計中,哪一個特定的權力是為了確保國家整體預算的『最終執行結果』能得到客觀監督,而被賦予給獨立的中央監督機關(監察院)統一行使,而不是交由各級政府『球員兼裁判』地自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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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在地方特考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地方政府執行的事務」與「憲法保障的自治權力」。你能一眼看出審計權的非自治本質,代表你對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五權憲法架構下的權力分配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

權力分立與自治核心的界線

地方自治的核心事項(Local Autonomy Core)通常包含組織自主、人事自主、行政自主以及立法自主(如制訂規範)。選項中的人事同意權制訂規範權即屬於組織與立法權的一部分;而營業許可權則是地方政府在處理自治事務時常見的行政處分權限。然而,**審計權(Audit Power)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係依憲法第 104 條規定,專屬於監察院(Control Yuan)**的職權。雖然各縣市設有審計處室,但其在隸屬關係上是中央機關的派出單位,旨在確保全國財政監督的一致性,並非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掌控、決定的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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