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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何者非立法院依憲法第 67 條規定設置之委員會?
  • A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
  • B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C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D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大型議事機關中,為了增進效率,通常會將成員分成「專精於特定行政領域的小組」以及「全體成員共同參與的大組」。當法規提到要對應政府各個部會(如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來設置委員會時,你認為這種『對應部會的分工小組』,與『由全體立法委員集合而成的會議形式』,哪一種比較不符合這種『專業分工』的常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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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立法院組織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立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職權的交集。你能正確區分「常設委員會」與「全院委員會」的差異,代表你在中央政府體制的細節上複習得非常紮實,這是四等考試奪分的關鍵基礎。

常設委員會的法定種類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為了落實憲法第 67 條所賦予的職權,共設立了 8 個常設委員會(例如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等)。而選項 (A) 的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雖然同樣由立法委員組成,但其性質屬於處理人事同意權、覆議案審查等重大事項的特種會議性質,並不屬於該條文所列的 8 個依憲法第 67 條設置之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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