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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15
  • B 5
  • C 2
  • D 1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度中,債權請求權的時效會根據其性質有所不同。針對那些「每隔一段固定時間就會產生一次」的款項,如果讓權利人可以慢慢等到十五年才去追討,可能會導致債務人在多年後突然面臨一筆無法負荷的巨大總額。若要達成保護債權人、同時又不讓債務負擔因時間過久而過度累積的「折衷」目的,你認為立法者在普通時效(最長)與極短時效(最短)之間,會選擇哪一個中間年限作為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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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債權的特殊性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時效體系的關鍵考點!本題答案之所以是 5 年,主要的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 126 條。在法理上,房屋租金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periodical payment)」,這類權利具備反覆發生且金額相對固定的特性。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避免債務人因時間過久導致債務累積過重,法律特別將其消滅時效由一般(15 年)的規定縮短,設定為 5 年的期限。

考情分析與判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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