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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乙二人一同前往殺丙,並約定由乙壓制丙,甲持刀下手,丙幸而未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未實行殺人行為,僅成立幫助犯
  • B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乙成立強制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所為之行為個別成立不同罪名,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D 甲已達著手階段,甲、乙二人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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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共同策劃一個犯罪,並分配好各自的角色,即便其中一人只負責在現場把風或控制被害人,讓另一人能更順利地執行關鍵的一擊,那麼在評價這場「團隊合作」的罪行時,法律應該只看個人表面上的物理動作,還是看他們整體合作達成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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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共同正犯(Joint Principal Offender)**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一眼看穿甲、乙兩人的關係,代表你對「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法理已經有了扎實的基礎。

功能性犯罪支配與共同正犯

在法律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共同正犯,關鍵在於有無合同意思(共同行為主觀意圖)以及分擔實行行為。本題中,甲與乙事先「約定」殺丙,這建立了主觀上的犯意聯絡;雖然乙僅負責「壓制」,未親自動手持刀,但壓制行為對於殺害計畫的遂行具有不可或缺的貢獻,這就是所謂的「功能性犯罪支配」。依據我國刑法第 28 條與實務見解,兩人皆須對整體犯罪結果負責,因此即便丙幸而未死,甲、乙兩人仍應共同承擔殺人未遂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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