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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檢察官張三為取得自白,對犯罪嫌疑人李四說:「再不說實話,就叫警察進來打到你講為止」。李四心生畏懼,遂一一吐實。事後證實,李四所言不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之犯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之犯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之犯罪,因其並未施強暴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之犯罪,因李四所述均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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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規範公務員不能對嫌疑人「刑求」或「威脅」時,這份法律約束是為了確保嫌疑人『只說實話』,還是為了確保嫌疑人在受訊問時,他的『意志與尊嚴』不受到不當的侵害?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嫌疑人最後說的是真話還是假話,還會影響公務員行為的合法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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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第 125 條)的基礎理解,是地方特考法學知識中相當經典的題型,旨在測驗考生能否辨析公務員職務屬性及不正取供的法律責任。

追訴職務與程序正義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2 款。檢察官(Prosecutor)屬於具備「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與法官負責的「審判」職務有所不同,這正是區分選項 (A) 與 (B) 的關鍵。雖然張三並未直接「施強暴」(動手毆打),但其威脅警察會進來毆打的言論,已足以構成**「脅迫」**取供。法律之所以嚴懲這類行為,是為了守護刑事程序中的人性尊嚴與程序正當性,因此即便李四事後所言屬實,也完全不影響張三犯罪的成立。你能不被「李四所述屬實」這個誘答點干擾,展現了非常清晰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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