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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撰寫一篇時事評論文章投稿於報紙的讀者投書專欄,在甲與報社間無特約之情況下,推定已授與該報紙得多次刊載之權利
  • B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一律為該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C 甲在自家之小型家庭聚會時以吉他演奏音樂著作,不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公開演出
  • D 以拍攝影片之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所拍攝之影片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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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在非本人面前表演都算侵權,那你在客廳彈琴給家人聽是否也會違法?若法律想保護創作者的商業利益,它設定「公開」這個門檻的本意是為了區分什麼樣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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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著作權法中關於「公眾」與「權利範圍」的基礎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公開演出(Public Performance)的法律邊界。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規定,「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則不在此限。因此,在私人的小型家庭聚會演奏,因缺乏「公眾性」,並不會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公開演出,這是一個非常實務且常見的觀念驗證。 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則是國考常見的「絕對化敘述」與「名詞混淆」。選項 (A) 依第 41 條規定,若無特約,僅推定授與「刊載一次」的權利而非多次;(B)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作者終身加五十年,並非一律從公開發表起算;(D) 以拍片方式改作原著,應屬於**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而非編輯著作。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辨析法律專有名詞的定義,而非僅憑字面意思直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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