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必要時應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 B 社會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四十八小時
- C 教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 D 電視、網際網路,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可能涉及人身安全(例如家暴或兒虐)的緊急事件時,法律為了確保公權力能第一時間介入營救被害人,對於專業人員規定的通報時限,是會傾向於給予較寬裕的數天時間(如兩、三天),還是會要求在發生後的「一天之內」就必須完成通報?這種時限設計的背後,主要考量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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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關鍵考點!這類題型在四等考試中屬於「數字記憶」的常客,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通報時限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好。
黃金通報時限:24小時
本題的核心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警察等專業執行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選項 (B) 刻意將時間拉長為 48 小時,這在實務救援中往往會錯過黃金保護時機,因此是明顯的錯誤。這類關於「通報時效」的考題,通常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混淆,但記住,這類涉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案件,法律要求的通常都是最嚴謹的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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